目 录
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1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1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2
第三章 升级、留(降)级、退学······················ 8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10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12
第六章 毕业(授位)、结业与肄业················· 13
第七章 信息修改········································· 15
第八章 附则··············································· 15
西安工程大学考试管理规程(摘录)···················· 16
第五章 考试规则········································· 16
第七章 违反考试纪律和作弊的处理················· 18
西安工程科技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20
西安工程大学关于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22
西安工程大学临潼校区作息时间·························· 25
西安工程大学金花校区作息时间·························· 26
教学管理部门联系电话一览································ 27
各学院(部)办公室电话··································· 27
相关网址及处长信箱········································· 28
记 事 本························································ 29
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西工程大校字[2014]32号
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文件,现下发执行。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依据国家招生规定,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在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病假须由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事假须由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由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未经请假或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新生注册学籍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建立纸质学籍档案,教务处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学生必须在第一学期结束前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www.chsi.com.cn)”之“普通高校新生学籍查询”进行学籍查询与核对。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申请退学者,由学校招生部门审批并办理。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指定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并出具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学校招生部门审批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者没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届新生入学时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体检结果符合入学要求,由学校招生部门办理入学手续,与下一届新生一起入学。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学生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退学处理。
未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持相关证明到学生所在学院办理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其它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课程分为理论教学环节和实践教学环节(含实验、上机等)两大类。
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学分是衡量学生完成学业的度量单位,所有课程都有相应学分,学生必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课程的学分。学分数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依据。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合格,即可获得该课程的规定学分。学分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理论教学环节:一般每16学时计1个学分;
(二)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计1个学分;
(三)独立开设的实验、上机等教学环节,与理论教学环节一样计算学分;
(四)各教学环节的具体学分数参见《西安工程大学本科教学培养方案》;
(五)学分的最小计算单位为0.1;
(六)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校公共选修课学分可通过修读学校开设的公共选修课或辅修专业课获得。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试课和考查课的划分以培养方案为准。
(一)考试课程的成绩,以结课考试成绩或平时成绩与结课考试成绩综合评定。为了督促和检查学生平时学习情况,教师可根据课程的进度,采取课堂练习、提问或不定期小测验等方式检查学习情况,结合学生出勤情况,给出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按比例(不低于30%)计入结课考试成绩。
(二)考试课程以外的其它课程以及所有实践教学环节均为考查课。考查课程的成绩,以平时成绩与课程结束时的考核成绩结合评定。平时成绩以作业、实习、实验、论文、总结、报告、课堂提问及设计作品等环节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由任课教师事先确定。
第七条 学分绩点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是对学生进行智育测评、学位授予、推优评奖时的重要依据。
(一)课程成绩与学分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 60-100分
| 60分以下
|
学分绩点
| 0.1X-5(X为分数)
| 0
|
五级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学分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二)学分绩点总数、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1. 学分绩点总数=∑(课程学分×课程学分绩点)
2. 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总数/学分总数
(三)学生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下,经补考或重修考核后在60分以上(含60分),也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但原始成绩保留。
第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必须通过重修取得学分。身有残疾或患有慢性疾病、不宜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由体育部安排适宜的体育锻炼活动,并经考核给予相应成绩。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任课教师提供名单,注明原因,经教务处批准,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一)未经批准缺课达该课程计划学时三分之一(迟到、早退累计两次为旷课一学时)及以上者;
(二)平时成绩不及格者;
(三)作业、实验报告抄袭者,或累计两次及以上未完成者;
(四)在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中缺做或缺交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五)扰乱课堂秩序,影响老师正常教学工作,经教育不改者。
第十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因病或因其它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某课程考核者,应办理缓考手续,即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缓考申请表》,凡弄虚作假者学校将严肃处理。缓考学生经学院领导审核签字,报教务处备案。缓考手续必须在该课程考核之前办理。缓考学生必须参加下一学期学校组织的补考。毕业设计(论文)环节不予缓考,确因特殊情况必须缓考又不愿留(降)级者,按结业处理。
擅自缺考者均按旷考处理。旷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公共选修课不予缓考、补考及重修。没有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及格者可重新选课修读。
第十一条 学生经过自修,要求免修某门课程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考核合格者,同意学生不上课,但必须跟班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按考试成绩记。
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公共英语课、课程设计、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实习等均不得免修。
免修课程的审批,每学期办理一次。免修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留(降)级或休学之前,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的课程,可以不再重学,允许免修免考。
第十二条 出国留学学生在外修读课程成绩由学校国际处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认定其学分。
从外校转入我校学生,在外校修读课程成绩以学生档案袋内成绩(须有原校教务处公章)为准。
第十三条 查卷及作弊
学生不得擅自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确有充分理由认为考试成绩与自己实际答卷有差距,有必要查询时,可填写《学生查卷申请表》,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审批签字,教务处同意后,由教务处会同有关教师和学院相关人员三方共同查卷。查卷结果一式两份,分别交给学院、教务处,作为成绩登记依据。查卷时间为成绩公布十个工作日内。
凡考试作弊者,该科考核成绩以“作弊零分”记。作弊学生的纪律处分按照《西安工程大学考试管理规程》处理。对于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学生完成学业离校前,各学院应将学生成绩表(全程成绩表)打印两份,由教务员及学院院长共同签字并盖学院公章,经教务处复核并加盖教务处公章。学生成绩表作为学校学籍管理的依据,学生离校后一份存入学校档案室,一份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重修及补考
(一)结课考试不合格者,在下学期开学初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考核合格即可取得该课程学分,仍不及格者,可参加学校安排的重修。经补考或重修考核合格的科目,学分绩点记为“1.0”。
(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安排补考,只能通过重修取得学分。
(三)旷考学生旷考科目在毕业前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跨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章 升级、留(降)级、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 学生一学期内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该学期所修读总学分三分之一者给予学业警告,超过该学期所修读总学分三分之二者给予留(降)级处理。
第十八条 留(降)级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上报,教务处审核;也可由学生本人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提出申请,由学院报教务处批准。处理决定下达后,有关学生应到指定班级按时上课,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生一学期内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当学期所修读总学分四分之三者;
(二)补考及重修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20及以上者;
(三)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四)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六)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者;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且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九)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超过两次,或连续留(降)级者;
(十)因学籍处理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两次者;
(十一)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十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二十条 学生因学籍处理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学籍审批单”,学院领导审核签字,报教务处备案。对于违反上述第十九条第(十一)款者,由学生所在学院报学校学生处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退学学生要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学生,由学院书面通知学生本人,无法通知到学生本人的,退学文件在学生所在学院宣传栏张贴7个工作日视为自动通知到学生本人。退学学生由教务处及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学信网”上及时标注。
第二十一条 毕业班学生因成绩不合格达到退学处理条件时,经本人申请可给予随班试读处理,毕业时发结业证,且不能换发毕业证。
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生,在学生处领取离校手续单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对各种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及学校实际,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 个人申请转专业的条件:
(一)学生综合评分为专业前10%者;
(二)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相关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相关专业学习者;
(四)转入我校、或留(降)级、或复学后,无相同专业,但有相近专业者;
(五)因客观原因,原专业不存在,但有相近专业者。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三)本科二年级及以上者;
(四)招生专业大类不同者;
(五)曾经转专业者;
(六)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务处审核。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要求转入我校的学生,经教务处同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接收手续。
要求转出我校的学生,经教务处同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转出、转入学校签字盖章,并经转出学校、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凡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在未被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之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及活动。否则,以旷课论,并停止办理转学、转专业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普通本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六年;普通专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五年。专升本学生在本科最长年限(含休学)为三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在部队期间不计入在校时间)。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疗养期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应由本人提出申请,交验校医院的诊断证明及治疗意见,或者其它必要的证明,经学院领导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在学期中途休学者,均以一学期计算。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延长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具体如下:
(一)向所在学院递交复学申请报告。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愈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有违法乱纪行为;不得报考其它院校,否则,学校将暂缓注消其电子学籍,造成无法在考入学校注册或毕业的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负,同时在我校的相应学费由学生承担。
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下一年级没有原专业时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章 毕业(授位)、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分者,按结业处理。
结业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并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取学分,当获得的总学分达到学校规定要求后,可换发毕业证。
第三十九条 结业生逾期不重修,或重修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安排重修。
对合格后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按《西安工程大学学位授予条例》并经学位委员会研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及考生高考时的信息,填写、颁发学历、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信息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毕业生可在“学信网”通过实名注册,查询本人学历信息。
第四十四条 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经学校核实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毕业证明书》。或者,学生也可以在“学信网”下载《在线学历认证》,并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毕业证明书》、《在线学历认证》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并出具相应证明。
第七章 信息修改
第四十七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籍注册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出生日期等关键字段必须与高考录取时原始数据中的信息一致,原则上不能变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后,对未及时报送学生学籍处理材料的单位,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有权依据本规定,直接对学生进行学籍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若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西安工程大学考试管理规程(摘录)
工程大教字[2011]8号
考试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掌握所学知识的程度及其运用能力的重要测试手段,也是对教学效果的有效检验,从一个方面反映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学校的教学质量。为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提高教学质量,保障考试制度的正常实施,使考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程。
第五章 考试规则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考试规则,否则做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一)考试前10分钟,学生应持本人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并主动接受监考人员的查验。
(二)考生座位的安排实行“单人单桌”、“隔列空位”的方法,学生应按照监考人员随机所放考试卡位置或现场随机编排、安排的座位就座。凡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者,不发给试卷。
(三)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考试规定的文具和用品。不得将书籍、笔记、稿纸、通信工具及其它物品带入考场,未经允许带入的物品,必须按照监考要求放置在远离考生的指定位置。
(四)无证者、迟到15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考试结束前10分钟,考生不准离开考场。
(五)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圆珠笔或考试规定的书写笔,字迹工整、清楚。答案必须书写在试卷内(答题卡),草稿纸上的答案一律无效。
(六)试卷印制如有错漏或字迹、图表不清楚,由主考教师向全体考生说明,考生不得相互询问。考生若有问题需要提出时,应在座位上举手示意,由主考教师给予答复。
(七)考生要服从监考教师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安排,否则,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八)考场内保持安静,考生不准左顾右盼、互相交谈。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准互相借用文具、计算器。不准偷看他人答卷,不准夹带、互换试卷、传递纸条等。
(九)考试期间考生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准离开考场。凡离开考场者,试卷按已交卷对待,成绩以卷面成绩为准。
(十)学生提前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内交谈。
(十一)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整理好,翻放在自己的课桌上,等监考教师收齐清点完毕,宣布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考场。拖延交卷,警告无效,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十二)违反考试规则,有考试作弊行为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违反考试纪律和作弊的处理
为严格考场纪律,严肃考风考纪,对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者,依据以下规定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 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的;
2. 不按要求在指定的位置入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的;
3. 在考场内大声喧哗,吸烟,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的;
4. 未将非考试用品放到监考人员指定的地点,经监考人员指出仍不改正的;
5. 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肆意纠缠、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的;
6. 有其它考试违纪行为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作弊论处,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考核成绩记为“作弊零分”,并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 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字条等行为者;
2. 窥视他人答卷或有意移动答卷,让他人窥视、抄袭者;
3. 闭卷考试时,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带、隐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4. 利用各类工具存储、传递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5. 交卷时互相核对且涂改答案者;
6. 考试中互换试卷者;
7. 出现雷同等特殊试卷者;
8. 有其它考试作弊行为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该科考核成绩记为“作弊零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在全国性或重大考试中作弊者;
2. 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者;
3. 组织作弊者;
4. 集体合谋作弊者;
5. 使用考试禁止使用的通讯设备者;
6. 其他作弊情节恶劣者。
处分由教务处研究提出并上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须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需要归入学生档案的材料,由教务处移交学生处,由学生处负责归档。